第4條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檢舉機關(構)得不予處理:一、未具名。二、未具聯絡方式。三、無具體內容。四、冒用他人身分提出檢舉。五、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