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第5條 法規: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5條 工作者之待命及準備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繼續工作二小時,至少應有十五分鐘之休息。工作者應於每週星期六或星期日擇一日全日休息,作為例假。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置備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次記載工作者之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