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第2條 法規: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2條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使下列人員從事勞動(以下簡稱工作者),應依本辦法申請許可:一、國民中學未畢業,且未滿十五歲受僱從事工作者。二、未滿十五歲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且未具勞僱關係之工作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