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第10條 法規: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10條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提出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一、不符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期間。二、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