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50-4條 法規: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相關法規 勞動基準法母法 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相關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相關 第十一章 附則 第50-4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修正生效前,雇主有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於修正生效後,尚未清算完結或破產終結者,勞工對於該雇主所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得於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數額內,依同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墊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