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1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發布次年度勞工檢查方針。檢查機構應依前項檢查方針分別擬定各該機構之勞工檢查計畫,並於檢查方針發布之…
- 第42條勞工檢查機構檢查員之任用、訓練、服務,除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44條檢查員檢查後,應將檢查結果向事業單位作必要之說明,並報告檢查機構。檢查機構認為事業單位有違反法令規定時,應依法處理。
- 第45條事業單位對檢查結果有異議時,應於通知送達後十日內向檢查機構以書面提出。
- 第46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訴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 第47條雇主對前條之申訴事項,應即查明,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應即改正,並將結果通知申訴人。
- 第48條(刪除)
- 第49條(刪除)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