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法規: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相關法規 勞動基準法母法 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相關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相關 第九章 工作規則 第37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本法第七十條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第一項程序報請核備。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