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本法第七十條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第一項程序報請核備。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