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法規: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相關法規 勞動基準法母法 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相關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相關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22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每三個月,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以勞雇雙方約定之起迄日期認定之。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但書所定坑內監視為主之工作範圍如下:一、從事排水機之監視工作。二、從事壓風機或冷卻設備之監視工作。三、從事安全警報裝置之監視工作。四、從事生產或營建施工之紀錄及監視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