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相關法規 勞動基準法母法 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相關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相關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六、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七、留職停薪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