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32-1條 法規:勞動基準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相關法規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相關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相關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32-1條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