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 第6條 法規: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6條 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者,應於執行年度終了前,將執行成果及核銷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