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 第4條 法規: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4條 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者,應依核定之實施計畫辦理;其計畫內容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十日,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