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6條 法規:性別平等工作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相關法規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相關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婦女就業之需要應編列經費,辦理各類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設施,以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措施,得給予經費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