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23條 法規:性別平等工作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相關法規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相關 第四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第23條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一、哺(集)乳室。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