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3-1條 法規:性別工作平等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相關法規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性騷擾之防治 第13-1條 性騷擾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雇主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申訴案件經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後,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該調查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