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9條 法規: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三章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審議程序 第9條 申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後,得於審定作成前,撤回審議申請。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申請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