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8條 法規: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三章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審議程序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應將審議申請書之影本或副本送原行政處分機關,該機關應於文到二十日內答辯,並將關係文件移送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應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三個月內為審議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