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7條 法規: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三章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審議程序 第7條 審議之申請,以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收受申請書之日期為準。申請人誤向中央主管機關以外之機關申請審議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申請審議之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