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條 法規: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4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廁所及停車場等夜間工作可能前往之場所,應有適當之照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