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13條 法規: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第13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下年度實施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決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事業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