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第9條 事業單位於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給付勞工退休金後,已無須依本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得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已無適用本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