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第14條 各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造具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支出數額清冊,送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