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法規: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第3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辦理,其中保管、運用,並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臺灣銀行為辦理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其委託契約應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