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6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規定限期繳納及改善之期限,不得逾三十日。但事業單位遭逢天災或不可抗力者,於必要時得予以延…
- 第47-1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雇主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其有變更者,原代表人或負責人未依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時,新代表人或負責人…
- 第48條(刪除)
- 第48-1條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
- 第49條本細則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勞保局定之。
- 第50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八條,自一百零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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