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42條 法規: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相關法規 勞工退休金條例母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相關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相關 第三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第42條 退休金領取人經勞保局查明不符請領退休金規定者,應自收到返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已領取之退休金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附加法定遲延利息一併返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