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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法規章節: 第52條

主管機關應自受理保險業申請之翌日起六十日內核復。
經函復限期補正者,應自受理補正文件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核復。
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保險業依第五十條所報文件經查有虛偽情事而退件者,於退件後三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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