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條主管機關應自受理保險業申請之翌日起六十日內核復。經函復限期補正者,應自受理補正文件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核復。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保險業依第五十條所報文件經查有虛偽情事而退件者,於退件後三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