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第5條 法規: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5條 每份職業病門診單一式三聯,至多可門診使用六次。第一聯於第一次門診開具後十日內寄送保險人,第二聯附於病歷備查,至少保存七年,第三聯交由被保險人收執憑以複診。保險人收受職業病門診單後,應告知投保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