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第3條 法規: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3條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為開具職業病門診單,得向保險人領取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