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第1條 法規: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