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第33條 法規:就業保險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相關法規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基金及行政經費 第33條 就業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本保險開辦時,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基金提撥之專款。二、保險費與其孳息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三、保險費滯納金。四、基金運用之收益。五、其他有關收入。前項第一款所提撥之專款,應一次全數撥還勞工保險基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