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第4條 法規: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4條 被保險人老年給付年資之計算,以參加勞工保險有效投保年資為限;其老年給付標準之計算,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