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第3條 法規: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3條 被保險人轉任軍人、公務人員或私立學校教職員後,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由其本人或委託其原有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