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第2條 法規: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2條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由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原有勞工保險年資之保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