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23條 法規: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四章 認定基準及審查程序 第23條 保險人為審核職業傷病認有必要時,得依下列方式,進行調查:一、實地訪查。二、向醫事服務機構調閱被保險人病歷。三、洽詢被保險人主治醫師或保險人特約專科醫師提供之醫理意見。四、洽請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之醫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提供職業病評估之專業意見。五、向機關、團體、法人或個人洽調必要之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