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22條 法規: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四章 認定基準及審查程序 第22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或投保單位,應於申請保險給付時,就前條各款事項,陳述意見或提供證據。未依前項規定陳述意見或提供證據者,保險人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且就相關事實及證據無法認定為職業傷病者,保險人不發給保險給付。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就第一項,所陳述之意見或提供之證據與投保單位不一致時,保險人應請投保單位提出反證;投保單位未提出反證者,保險人應以被保險人之意見或證據,綜合其他相關事實及證據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