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18條 法規: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三章 職業病種類 第18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所患之疾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職業病:一、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如附表。二、經勞動部職業病鑑定會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