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63條 法規: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相關法規 勞工保險條例母法 第四章 保險給付 › 第四節 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 第63條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獲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後,應附於被保險人病歷備查。其接獲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者,應就申請書證明欄詳細填明於三日內逕送保險人審核。保險人對前項住院申請經審定不符職業傷病者,應通知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