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0條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以郵寄方式向保險人提出請領保險給付者,以原寄郵局郵戳之日期為準。
- 第51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所稱故意犯罪行為,以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確定判決為準。
- 第52條各項給付申請書、收據、診斷書及證明書,被保險人、投保單位、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應依式填送。
- 第53條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診斷書及出生證明書,除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另有規定外,應由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出具者,方為…
- 第54條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構)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
- 第54-1條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其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依規定應檢附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得以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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