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相關法規 勞工保險條例母法 第二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 第二節 投保單位 第17條 投保單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於三十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一、投保單位之名稱、地址或其通訊地址之變更。二、投保單位負責人之變更。三、投保單位主要營業項目之變更。投保單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者,保險人得依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