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70條 法規:勞工保險條例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相關法規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70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特約醫療院、所因此領取之診療費用,得在其已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