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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49條

被保險人診療所需之費用,由保險人逕付其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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