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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六個月者,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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