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4條 法規: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二章 爭議審議會 第14條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勞保局或有關人員列席說明。申請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審議會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