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法 第8條 法規:團體協約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二章 團體協約之協商及簽訂 第8條 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其協商代表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產生:一、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二、依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三、經通知其全體會員,並由過半數會員以書面委任。前項協商代表,以工會或雇主團體之會員為限。但經他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協商代表之人數,以該團體協約之協商所必要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