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法 第30條 法規:團體協約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五章 團體協約之存續期間 第30條 團體協約當事人及當事團體之權利義務,除團體協約另有約定外,因團體之合併或分立,移轉於因合併或分立而成立之團體。團體協約當事團體解散時,其團體所屬會員之權利義務,不因其團體之解散而變更。但不定期之團體協約於該團體解散後,除團體協約另有約定外,經過三個月消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