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法 第2條 法規:團體協約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法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 本條定義的名詞 團體協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