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法 第13條 法規:團體協約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三章 團體協約之內容及限制 第13條 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