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4條 勞資會議之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於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就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