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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勞動部
勞動關係目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25條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25條
法規: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25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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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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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第20條
勞資會議開會通知,事業單位應於會議七日前發出,會議之提案應於會議三日前分送各代表。
第21條
勞資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席及記錄人員分別簽署:一、會議屆、次數。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出席、列席人員…
第22條
勞資會議之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勞資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前項決議,有情事變更或窒礙難行時,得提…
第23條
勞資會議之運作及代表選舉費用,應由事業單位負擔。
第24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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